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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负责管理军队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学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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