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