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