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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3.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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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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