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