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