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