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