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