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