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