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