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