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