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