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