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