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