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