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