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