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