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