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