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