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