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