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