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