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