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