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