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