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