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