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