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3天以上6个月以下,应当在临时停业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临时停业时间、理由及停业期间安排。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的,应当在营业场所外公告,说明临时停业期间的安排。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内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情况逐级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