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筹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逾期未领取开业申请表的,自批准其筹建之日起1年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受理该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