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是指营运资金、未分配利润和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之和,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按照有关加权风险资产的规定计算的表内、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单家计算,按季末余额考核。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