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中国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于每年3月末前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修订内容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