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同城支行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