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条第(八)项、第(九)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