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由中国银监会重新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