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十四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所称其他资料,至少包括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及其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本条前款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