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九条 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前验收。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