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其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章程;
申请人年报;
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