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条例》第五十八条所称自行终止包括下列情形: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解散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外国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