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