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