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